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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投资促进局巴勒斯坦鼓励投资法
2018-08-26 20:10
 

1998年第1号法律并经修订合并*

 

*: 巴勒斯坦鼓励投资法

在2004年,“巴勒斯坦鼓励投资法”1998年第(1)号法律经2004年第(2)号法案进行了修订。

在2011年,“巴勒斯坦鼓励投资法”1998年第(1)号法律经2011年第(2)号法令再次修订。

在2014年,“巴勒斯坦鼓励投资法”1998年第(1)号法律及其修正案由2014年第(7)号法令再次修正。

原版本为阿拉伯文和英文翻译版本仅用于指导。

 

第一章 释义及一般规定

第一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巴勒斯坦鼓励投资法”的法律定义如下:

“国家权力机构”将被定义为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

“部长理事会”应被定义为民族权力机构部长理事会。

“部”定为国民经济部。

“部长” 定为国民经济部部长。

“投资促进局”应定义为巴勒斯坦投资促进局。

“董事会”系指投资促进局董事会。

“行政总裁”指投资促进局执行局长。

“机密信息”应定义为所有如下信息,即,投资促进局从任何投资者那收到的根据“投资法”作出的任何运作类型、形式,包括投资者与投资促进局之间的互动信息,不包括投资者根据本法或其他巴勒斯坦法律自愿公开披露的投资者信息。

“企业”定义为任何构成和注册经营的实体,包括任何公司,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协会。

“投资”定义为企业投资者(无论是新兴企业还是现有企业)的资本实际货币投资(固定资产)。

“投资确认书”,定义为投资促进局按照本法规定向投资者发放的文件。

“激励”定义为依照本法授予的豁免和利益。

“投资法”是指“巴勒斯坦鼓励投资法”。

“投资者”应被定义为在巴勒斯坦寻求投资或根据“投资法”投资巴勒斯坦的任何国内或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登记表”应被定义为由投资促进局创建并确认的公共注册投资表。

“激励委员会”定义为依照本法审查和评估投资者确认投资请求的董事委员会。

现有项目的开发:通过增加新的固定资产,提高现有生产能力,如增加劳动能力,增加新产品或者通过从国外进口来制造产品,以扩大现有项目现代化开发的实际财政支出。

“固定资产”:机械,电器,设备,车辆,用品,工具,专门用于开发现有项目的建筑物和结构,并可包括家具,以及用于旅游,教育和健康项目等的投入。

所得税:按照现行所得税法规定,扣除豁免、运营损失和捐赠后的净收入总额。

关税和税费:除市政费用和增值税外,按照现行法律对不同类型固定资产征收的所有关税和其他费用。

合同激励方案:根据董事会发布的决定,投资促进局向投资者提供激励方案,包括税收或非税收优惠(交易费用,支持服务,培训和后勤服务费用),但投资者须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

商业项目:在商业活动通过经营商品和商品买卖的贸易项目。

旅游项目:酒店设施和公寓,旅游村庄和度假村。

农业项目:收入直接来自土地耕作或畜牧养殖的项目。

第二条 为在巴勒斯坦实现优先发展目标,“投资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促进投资:

第1款 设立投资促进局,作为负责鼓励和促进对巴勒斯坦投资的机构。

第2款 向在巴勒斯坦经营的所有投资者和投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3款 向投资者予以激励。

第4款 为鼓励在巴勒斯坦投资提供适当的环境。

第三条 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在巴勒斯坦的任何经济部门进行投资,除非其有违其他法律。

第四条 激励方案合同条例中核准的经济活动应受到法律规定的所有激励,包括部长理事会根据董事会建议批准授权的任何部门及其附属部门的激励。

第五条 为符合本法规定,所有在巴勒斯坦的投资必须登记注册。

第二章 一般保障

第六条  

第1款 非巴勒斯坦投资者可以在任何部门或其附属部门中投资任何数量的资本,而不违反现行法律。

第2款 本法规定平等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在互惠待遇上不受歧视。

第七条 国家权力机关禁止在巴勒斯坦对任何投资国有化,除法律执行外,不得剥夺任何投资。

第八条 除非因公共目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适用法律程序赋予投资者投资不遭征收的权利,即便是其中的一部分,因这种征收而蒙受的损失应按照市场价值公平赔偿。

第九条 除投资促进局根据本法规定有权取消投资确认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取消与不动产有关的许可证。关于企业全面或部分的受益范围,相关企业可就许可证咨询投资促进局。投资促进局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七日内给予意见。除非出于非歧视法律原因或公共目的,否则许可证不得取消。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有权通过司法体系要求赔偿因取消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在不违反第(11)条的情况下,在推行自由市场原则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关应保证所有投资者将所有财政资源免费转出巴勒斯坦境内,包括资本、利润、股息、资本得利、工资和薪金、债务利息和本金、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用、技术援助和其他费用、征用补偿、或非商业性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司法和仲裁裁决和裁决,以及任何其他类型的财务付款或资源。投资者可以按照其可接受的兑换货币和市场汇率,随时将所有财政资源自由转移到巴勒斯坦境外。

第十一条 当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适用于投资者时,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限制任何投资者的财务资源转移:

第1款 巴勒斯坦破产法和其他法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第2款 与巴勒斯坦证券发行、交易或买卖相关的法律;

第3款 巴勒斯坦刑事或刑法;

第4款 巴勒斯坦税法:

第5款 与巴勒斯坦法律相关的货币转移或其他金融单据报告;

第6款 在巴勒斯坦司法或仲裁程序中提出的禁令或最终判决。

 

第三章 投资促进局

第十二条 巴勒斯坦投资促进局(“投资促进局”)应根据本法而设立。投资促进局应为自治机构,有权担负任何义务、权利或法律行为。投资促进局的运作应受本法管辖。 

第十三条 投资促进局的总部应设在耶路撒冷市。 任何其它地方的机构位置由国家权力机关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第1款 投资促进局管理由十一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承担:

  1、国民经济部部长,主席

  2、如下单位的代表:

  1)财政部,副主席

  2)国民经济部

  3)旅游与考古部

  4)电信与信息技术部

  5)地方政府部

  6)能源与自然资源局

  3、巴勒斯坦私营部门四位代表 条件是每个代表应独立行使其任务如下:

  1)巴勒斯坦农工商联合会代表

  2)巴勒斯坦工业联合会代表

  3)巴勒斯坦企业家协会代表

  4)巴勒斯坦贸易中心代表

第2款 行政总裁作为无表决权的成员参加董事会的所有会议。

第3款 董事会的成员资格应由部长理事会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定期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具有如下职权:

第1款 按照国家战略规划监督投资政策的评估和编制。

第2款 批准投资促进局制定的激励方案合同,及其修正案。

第3款 批准在巴勒斯坦的投资。

第4款 批准投资促进局的组织结构和操作制度,包括员工行政和财务制度,并提交部长理事会批准。

第5款 监督本法的执行情况,并向部长理事会提出未来修改的提案和建议。

第6款 审查可能制约或影响本法履行的任何法律法规,提交未来修正案的提案和建议,由部长理事会适时修正。

第7款 评估投资促进局的业绩,编写关于其活动及其财务报表的年度报告,并提交给部长理事会。

第8款 通过投资促进局的年度预算,并提交给部长理事会。

第9款 监督投资机会指南的准备工作,并每年更新一次。

第10款 监督创建投资登记册并维护它。

第11款 采取有助于创造适当投资环境的计划和方案。

第12款 创建投资一站式窗口,负责许可投资项目,并按照现行法律从有关官方机构获得其他必要的批准。倘有关部委或其他官方机构在投标人提交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未予批准,投资促进局董事会可以发放项目执照。

第13款 监管拨付给投资促进局的款项并决定支出模式。

第14款 向部长理事会提交建议,修改法律法规,以便促进投资的注册和许可,从而减少官僚繁文缛节的程序。

第15款 确定旨在吸引投资巴勒斯坦的活动和宣传材料。

第16款 监督支持现有项目方案的实施,并努力解决影响这些项目活动和生产力的障碍。

第17款 财政部董事会代表有权提交有关受益于法律和激励机制合同投资项目的直接和间接税的年度报告,包括投资者在处理和履行其义务方面的承诺。

第18款 在需要时参加投资促进局的推介活动。

第19款 为董事会成员出席董事会会议提出财务奖励条例,并将其提交部长会议通过。

第20款 管理工作的监督由主席承担。

第十六条  

第1款 董事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至少八次,由主席召集会议,若主席缺席则由副主席召集,会议至少由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视为合法会议,条件是主席或副主席(如缺席)将在其中。

第2款 董事会可以应三分之二成员的书面请求而召开,这需提前五天发出召集通知。但如有急需,也可在较短的时间内通知召集。

第3款 董事会决议由多数票决定。 如果票数相等,主席的表决将是决定性的。

第4款 董事会的审议过程应是闭门会议,除非全体成员同意公开。

第5款 主席可以邀请任何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没有投票权的情况下向审议议题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第1款 投资促进局将由部长理事会根据董事会的建议任命一名行政总裁。由其落实董事会制定的政策。

第2款 行政总裁应具有以下职权:

1、落实董事会制定的政策。

2、规划投资促进局的日常活动并监督实施。

3、定期向主席提交关于投资促进局业务和业绩的报告。

4、与主席协调参与旨在促进地方和国际层面对巴勒斯坦投资的活动。

第3款 行政总裁应直接听从主席安排。

第4款 行政总裁被禁止在任何投资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成为一方或任何方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投资促进局的资金来源为: 

第1款 投资促进局向投资者颁发项目投资许可证的收入。 

第2款 在投资过程中收取的印花税。

第3款 根据本法获取的罚款。

第4款 国家,国际组织,国内外非政府组织的拨款。

第十九条  投资促进局所有收入应存放在财政部的特别账户中。投资促进局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预算定期获取拨款。

第二十条  

第1款 投资促进局应由理事会任命的一名或多名独立审计员对其收支进行审计。

第2款 独立审计师有权对所有账簿,记录,分类帐进行审查,并在进行审计时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包括核实投资促进局资产的权利。

第3款 独立审计师应将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将其提交部长会议。

第二十一条  

第1款 除了投资登记处公布的信息或依照本法规定通过企业登记公布的信息除外,投资促进局应保守所有机密信息。

第2款 投资促进局应禁止董事会或投资促进局工作人员向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机密信息。

第3款 投资促进局不得向任何政府实体或官员或任何私人实体或个人披露机密信息,除非:

1、投资者知情和书面同意;

2、来自拥有管辖权的巴勒斯坦法院强制披露机密信息的法院命令。

第四章 投资激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享受以下免税:

第1款 企业固定资产若在投资促进局批准的清单范围内在规定期限内进口,免征关税和其它税费; 如果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上述资产入境需要延期,投资促进局有权批准给予延期。

第2款 企业进口的备件只要其价值不超过固定资产的15%,准予免除关税,只要企业在投资促进局核定的生产或投资启动日期前,按备件清单和数量进口和使用。

第3款 为提高投资的生产能力,企业扩大、升级所需的固定资产,免征关税。但需经投资促进局批准。

第4款 如果因原产国价格、海运成本或汇率上涨,而导致固定资产价值增加的,对此增加的价值部分免征关税。

第二十三条 

第1款 经投资促进局认可并依法取得所需许可证的项目,应获得以下激励和豁免:

1、收入直接来自耕地或牲畜的农业项目的所得税为零(0%)。

2、自实现利润之日起或最迟在第四年实现利润的,五年内的所得税为(5%),以较早者为准。

3、 从第一阶段结束开始三年的所得税(10%)。此后,将根据适用的百分比和有效百分比计算。

第2款 以下项目依照其他相关法律的定义,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激励机制,并依法取得所需许可证:

1、工业部门。

2、旅游部门。

3、在获益期雇用至少二十五名工人的任何部门的新项目。

4、增加生产出口比例(40%)的项目。

5、在任何部门,项目使用了大约(70%)的当地内容(机械和原材料)。

6、任何现有的项目,在现有工人数量的基础上,再增加二十五名工人的。

7、符合标准的现有项目的发展扩张,将基于实收资本的开发比例享受激励措施,但不包括土地的价值。

8、在激励机制合同条例中已经获得利益的项目,包括了符合特殊标准或符合国际环境条件的服务或价值的质量项目,或者位于发展优先领域内的替代能源服务或项目。

第3款 双重税收优惠不得在任何阶段适用。

第4款 如已经投资促进局董事会批准了许可,那么这里没有提到的任一投资项目都将受益于激励机制合同。

第二十四条  若被认为是公共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地理位置,对拉动出口的贡献、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发展和转让知识,支持研究和加强公益性服务等,投资促进局董事会可就该项目享受的税收激励和支持服务,签署一揽子激励合同; 条件是所有合同项目都应得到履行。

第二十五条  

第1款 投资者必须执行以下操作:

1、在完成固定资产安装和准备后,立即书面通知投资促进局,以启动项目。

2、从项目开始生产或启动的六个月内提交激励机制合同的申请书,以及条例规定的所有信息和附件; 然而,根据投资者向投资促进局提出的要求,董事会可将此期限延长至六个月。

3、提交由认证审核员审核的财务报表。

第2款 投资促进局将立即根据相关条例评估投资者提交的投资项目申请资料。

第3款 投资促进局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从奖励机制合同中受益的决定,如果投资促进局在此期间未就申请签发拒绝决定 该项目有资格享受本法规定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这些条例应规定投资促进局激励机制所需确认激励措施信息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开发现有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发展投入比例享受投资促进局应税和非应税激励机制,这不包括因支持项目发展已经列入激励机制合同所规定的应税和非应税优惠。

第二十八条 该条已经2011年第(2)号法令废除。

第二十九条  

第1款 享受激励受益的企业可以自由转让给新的所有者; 前提是新业主持续经营这一企业。

第2款 被转让企业的新业主只要持续经营,就可从激励机制中受益。

第三十条 发生兼并、拆分或者变更其法律结构的公司,按照本法享受在兼并、拆分或者变更其法律结构此前原定的豁免待遇,直至豁免期满为止,对这种兼并、拆分或变更法律结构的公司不再享受新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 投资促进局可对从事出口活动的企业给予额外的豁免鼓励政策,但条件是其出口产品量不能低于其总产量的30%。这一特殊的豁免为期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二条 

第1款 投资促进局在投资者发生如下情况时可取消投资确认书:当其对享受投资优惠项目进行检查时若发现投资者提供不实信息时,或向投资促进局保留拟议中投资的信息,而这将影响到投资促进局确定该投资是否符合激励措施。应当为投资促进局做出这样的取消确立系统条例和程序。

第2款 违反本法及其条件和规定的,董事会有权减短豁免期限或者取消豁免。

第3款 投资者可以根据“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诉投资促进局取消投资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 该条已经2014年第(7)号法令废除。

第三十四条 如果企业在豁免期内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企业应继续享受豁免,但前提是通知投资促进局。

第三十五条 该条已经2014年第(7)号法令废除。

第三十六条 若确定享受豁免的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已经出售或用于未经授权豁免项目,企业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缴纳所有关税和税费。

第三十七条  

第1款 一旦固定资产完成安装,开始实际生产,投资者就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促进局。

第2款 投资者必须根据投资促进局的要求提交与企业固定资产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记录,并允许投资促进局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场所。

第三十八条  

第1款 投资者可以出售获得豁免的固定资产,或将其转让给享有本法利益的其他投资者,条件是获得投资促进局的批准。

第2款 投资者可以向任何不受本法豁免和激励的企业出售获有豁免的固定资产,条件是通知投资促进局,并支付所有应缴税费。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就“投资法”规定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

第四十条  

第1款 当投资者或管理局之间出现争议时,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谈判。 争议双方应诚意谈判,若仍无进展,可通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争议。

第2款 如果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谈判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

1、条例规定具有约束力的独立仲裁

2、巴勒斯坦法院  

第六章  最后决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时候投资促进局发现投资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为虚假或欺诈时,可立即终止企业被授予的所有批准。

第四十二条 该条已经2014年第(7)号法令废除。

第四十三条 商业项目、保险公司、银行、货币兑换所、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电力项目、电信和电信服务、商业服务、碎石场、采石场和获得部长理事会的特许经营权并作为垄断企业经营的公司应被排除在税收优惠之外。

第四十四条 除非另有法律更重处罚,任何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或因在其账簿或账户中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根据本法获得激励得益,应处以不低于贰仟(2000)约旦第纳尔,但不超过伍仟(5000)约旦第纳尔的罚款。并将撤销此前授予的所有豁免和激励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在与本法第四十三条不冲突的情况下,“投资法”取代了以前有关巴勒斯坦投资的法律。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发布实施本法的条例,由部长理事会通过,并官方公报形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在本法公报刊登后,所有相关方面均应的三十天内实施本法。

第四十八条 

    根据2014年第(7)号法令增加了以下内容:

    对2011年第(2)号法令第(15)条针对原始法的修改条目,再次修正如下:

    如果根据项目所在地“条例”的授权激励措施或对发展区域分类进行任何修改,那么从激励措施中受益的项目可以选择在修改后的法令中规定的激励措施,或者根据提交给投资促进局的正式请求时,在修正案之前适用的激励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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